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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5]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2
实施时间: 2015-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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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学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标准及分成比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科次35元。考点设在县分成比例为,省18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市6元、县11元;考点设在市分成比例为,省18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市14元、县3元。
  二、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考试场地租用费、监考人员费用、阅卷、考试管理等费用支出。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价费字[2003]38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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