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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1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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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审批权(不含普通高中住宿费)已于2008年春季由设区市政府变更为省级政府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二)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中学附设的职业高中班)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二、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二)收费标准管理
  1.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在省规定的标准之内(省规定的学费标准另行发布,在省定新标准发布之前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1号文件执行),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所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
  财政条件较好的市、县(含县级市)可免收或减收学费。
  2.目前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仍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设区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为3年合计不超过20000元;县、镇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为3年合计不超过12000元;一般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为3年合计不超过6000元。学校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今后国家和省对普通高中择校生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公办普通高中及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公寓)按运行成本并考虑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非财政性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公寓)按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不含职业高中及普通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住宿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管理暂行规定》(冀价行费[2008]6号)核定。
  4.普通高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19号)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政策允许举办的)各类培训服务,其培训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经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收费行为管理
  (一)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或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以收费标准审批文件为准),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
  (二)学校除按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下同)、住宿费(住宿学生)、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用外,未经国家和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交纳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或死亡之日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短期培训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总课时超过3个月(1个月按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7个课时计算)的,按月计退所收培训费(住宿生含住宿费,下同),已培训时间(指自培训班开学始至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止已经开课的课时,下同)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总课时不足3个月的,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三分之一内(含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70%,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二分之一内(含二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50%,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不退培训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学生(学员)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
  (四)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并按规定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五)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及校园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关学费减免政策和监督电话,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按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取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分项核算。
  (八)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行为的,按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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