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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4]77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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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0元调整到2.34元,提价幅度30%。其中: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65元调整到2.15元。其他等级地段的租金标准详见附件。每套公有住房的具体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的规定计算。
  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对困难群体的补贴帮扶。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对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5】第199号)执行。对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2001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津价房地【2001】75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国土房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完善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租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确保租金调价收入足额用于房屋维修养护;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及对房屋承租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2014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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