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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4]8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5
实施时间: 2014-9-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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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规定,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一)一般工商业和其它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65元。
  (二)发电、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25元。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G)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95元。
  (四)点对点直供用气按国家规定的门站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4年9月1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G)价格自2014年9月18日0时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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