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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港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4]107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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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大港水务供水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按中心城区标准收取的请示》(津水字【2014】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界定范围和使用范围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9】36号)规定执行。
  二、大港水务供水范围内的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大港水务有限公司收取,并负责建设再生水设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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