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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申报时限及重要事项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13
实施时间: 2015-4-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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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4年度出口免抵退最后申报期限:2015年4月20日
  请企业在此期限之前收齐申报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并完成收汇。如属于进料加工企业,还应在此期限之前提出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请。
  提醒:
  1、如纸质单证齐全,无电子数据,可在免抵退申报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税务机关预审、审核并反馈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2、如符合2013-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列举的客观原因造成纸质单证无法收齐的,可在免抵退申报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3、如无法在免抵退申报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收汇的,应于2015.5.18之前申报免税。(如属于合同约定于2015.4.20之后收汇的,于2015.4.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出口合同,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后续跟踪管理: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九种不能收汇原因,详见2013-30号公告。)
  2014年度出口免税最后申报期限:2015年5月18日
  (依据:2012年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点第二款、2013年12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条)
  1、账务上反映免税出口销售收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销售收入,相应进项税额转出。
  3、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013-65号公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提醒: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2015.5.18之前)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2015.6.15之前)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5.6.15之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014年度出口未申报应征税申报期限:2015年6月15日
  (依据:2012年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点第二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5.6.15之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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