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1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3-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财政部有关解释及调研意见,现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项目的采购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就具体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体现适度集中和规模效应,并充分考虑基层国税局采购人员少、采购机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项目(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下同),原则上应由各省国税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各省国税局要深入分析适用于“京内单位”项目之间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适合本省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加强对此类项目的执行管理。
  二、对于本省地域分散、采购数量较少、省国税局采购有难度及其他特殊情况,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统一授权或部分授权各预算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商城)系统中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比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三、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采购项目。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办发[2014]53 2014/10/29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210号 2016/12/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 深财规[2015]1号 2015/1/20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基 财驻甘监[2008] 2008/12/3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9]2号 2019/1/7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严格执行中央预算 财驻苏监[2005] 2005/12/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 沪国税财[2007] 2007/12/29
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 财库[2019]69号 2021/1/1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 财驻闽监[2007] 0001/1/1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财库[2007]53号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