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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15]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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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培训师资在后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已经省评协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师认真学习,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行业培训师资。机构要合理安排工作,为担任行业培训师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2014年度省评协综合评价前30名评估机构、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含外省在江苏的分支机构)、省评协常务理事所在机构,每家机构至少推荐1名行业培训师资候选人。
  三、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培训师资推(自)荐表》,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评协考培部。
  四、省评协考培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巫晓晴    电话:83633855
  王春林    电话:83633852
  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附件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培训师资推(自)荐表
  2015年4月1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为发挥我省评估行业培训师资(以下简称行业师资)在后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行业师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师资是由省评协秘书处推荐并经省评协教育委员会认定,能担任省评协各类培训班授课任务的兼职教师。
  二、省评协秘书处负责我省行业师资的选拔、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三、行业师资主要从省内资产评估机构、相关高校及有关单位中选聘,聘期三年,可以连聘。
  四、行业师资选聘程序
  (一)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推(自)荐表及个人简历。
  被推(自)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从事本行业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经验,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教学能力;
  2、在高校工作的,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3、在其他行业、部门、单位工作的,需了解评估行业相关政策,具有某一领域较深的专业理论或扎实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省评协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交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省评协对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师资人员进行公布,并颁发聘书。
  五、行业师资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以及中评协、省评协培训计划,拟定年度课程设计计划报省评协备案。
  六、省评协根据当年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工作情况安排相关师资授课,行业师资不得无故推诿省评协安排的授课任务。
  七、行业师资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评协每年轮流为行业师资提供外出培训一次,并报销差旅费和培训费;
  (二)省评协对行业师资授课支付相应的酬金;
  (三)省评协对优秀师资进行表彰奖励;
  (四)参加授课的行业师资,在行业综合评价中给予其所在评估机构加分;
  (五)对参加授课的行业师资,行业奖励办法中给予其所在评估机构奖励;
  八、行业师资的考核与评价
  (一)考评的主要内容:课题研究情况、授课时间、授课效果等。
  (二)行业师资的考核与评价采用累计积分制的办法,下列各项目分值加总计算:
  1、在省评协组织或确认的培训班上每授课一次得5分;
  2、在中评协及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培训班上每授课一次得10分;
  3、经省评协推荐在省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班每授课一次得10分;
  4、研究课题获省评协认可,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每项课题得20分;
  5、参加省评协组织的师资集体备课每次得2分;
  6、参加省评协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每次得5分;
  7、由省评协组织参加中评协及北京、上海、厦门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班学习的每次得5分;
  8、在省评协组织或确认的培训中被学员测评为优秀等级的每次得5分,测评为良好等级的,每次得3分,测评为合格等级的,每次得1分;
  9、及时上报课题计划的得5分,及时提供个人书面总结得5分;
  10、在省级以上杂志、报刊发表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论文每篇得10分。
  九、省评协按师资人数的20%评选优秀师资,在年终总结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执业评估师师资,每授课1课时折合后续教育4学时。
  十一、行业师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评协不再续聘:
  1、因工作变动原因离开我省评估行业的;
  2、违反法律法规、评估行业准则及规定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和自律性惩戒的;
  3、无故不参加师资活动、无故推诿省评协安排的授课、备课任务的;
  4、连续2年考核与评价不合格的;
  5、未遵守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经省评协同意,行业师资不得以省评协或省评协课题组的名义对外授课。
  十三、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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