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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15]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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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于2015年3月31日在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与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精神,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鼓励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度排名首次进入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排名首次进入前11-2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进入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其缴纳团体会费省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三条 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下同),当年业务收入增长在20%以上且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80%,其缴纳团体会费省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并按超出20%比例的部分,同比例在上年基数内扣减返还。
  第四条 鼓励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内的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拓展新业务,开展新业务报备,对所报备的业务,经确认为新业务的,按项目类型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业务报备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支持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或引进博士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资产评估机构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学位或引进硕士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资产评估机构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二)获得中评协资深会员的,获得当年给予所在机构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评协行业新锐人才的,获得当年给予所在机构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注册资产评估师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对当选全国、省、市、县(区)中国共产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届任期分别给予所在机构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承担省评协课题研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3-6万元的课题经费补贴。出版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著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在全国公开期刊发表与资产评估相关学术文章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赴境外考察交流、学习培训的,省评协给予资产评估机构经费补贴,其中:学习培训经费2万元以下的,给予学习培训经费1/2的补贴;超出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学习培训经费1/3的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向省评协提出申报,省评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师个人的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资产评估机构自定。
  第十三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评估机构,省评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在三年内该评估机构不得参与行业的奖励申报,并视情节对评估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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