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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5-31
实施时间: 2013-5-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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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分工如下:
  一、工作分工
  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负责)
  2.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
  3.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4.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6.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
  7.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8.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会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9.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0.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大连海关等部门负责)
  11.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门设备,依法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2.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国家政策给予扶持。(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3.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4.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
  15.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负责)
  16.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省服务业委会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7.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省物价局会同省服务业委等部门负责)
  18.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19.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负责)
  20.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等部门负责)
  21.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22.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3.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会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24.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25.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26.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7.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8.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29.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0.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省农委负责)
  31.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32.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33.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34.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辽宁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35.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辽宁保监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
  36.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7.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38.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39.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40.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省外经贸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1.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42.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43.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生产物资和设备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负责)
  44.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省外经贸厅负责)
  45.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投资摩擦。(省外经贸厅负责)
  46.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
  47.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省农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48.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展好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工作,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4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50.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51.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52.探索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负责)
  53.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54.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要引导相关担保机构把农业产业化中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中型龙头企业的认定按国家有关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55.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省企业减负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负责)
  56.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负责)
  57.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58.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59.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委、省农业产业化办等部门负责)
  二、有关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围绕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2.加强协作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自觉担纲分工工作,加强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强化跟踪落实。省农业产业化办要按照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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