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6
实施时间: 2013-7-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6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和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全省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政府统筹使用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加快培养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分布合理的总体格局。
  二、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企业应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进修培养、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四)推动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工作。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以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对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用人单位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采取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站(室)为依托,从企业生产一线选拔具备条件的技术工人,参加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开展针对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上一年度没有大规模裁员且有详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参加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直补企业方式,按照每名技师不少于1600元和每名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深化技能人才校企双制的培养模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招工改招收学徒培训生试点,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校企合作与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的新员工开展新型学徒培训。企业与学校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学徒培训生在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每周在企业工作一天,由本企业的师傅以带徒形式进行指导。对于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企业正式录用的学徒培训生,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三、健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制度
  (七)规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制度。企业要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支出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八)设立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公共专项资金。推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政府统筹使用试点。对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各市可依法实行统筹使用,作为企业技能人才公共培养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实训基地建设、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具体统筹比例、征收方式、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四、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九)探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新模式。可选择部分技术含量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突出的规模以上企业,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进行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下,根据不同企业的岗位特点和技能要求,以岗位的核心职业能力为导向,以日常的工作业绩为重点,分步开展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试点企业存在的差异,灵活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种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通过考评的人员,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十)突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瓶颈限制。对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职工,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在企业生产岗位上业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十一)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选择部分有辽宁特色的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研究高技能人才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认定环节的互认办法。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范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获得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可获得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获得者实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分配政策。鼓励企业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采取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的政策。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的梯次培养体系和相应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本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和特殊奖励。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取得国家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与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同等对待。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调动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的热情。对于企业开展的参赛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技能竞赛活动,可视为市二类竞赛,纳入竞赛计划,对于竞赛获奖者按规定晋升职业资格。鼓励企业推荐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代表国家参赛资格的人员,可破格参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的候选单位。
  (十四)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评选。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连续三年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奖励。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用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要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省直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典型示范作用,要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十六)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区要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情况的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的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之间通过开展智力援助、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组织人才培训、实施对口帮扶等形式,加强交流合作。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宣传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企业技能成才的先进典型、企业主办的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 沈政办发[2016] 2016/3/29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 国办发[2012]34 201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