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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0
实施时间: 2015-1-1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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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0日
  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省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省直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协调、督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计划,负责统计、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预决算、政府采购、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审计政策、规划及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对审计成果进行综合利用。
  (三)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审计项目的复核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各市审计机关法制等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省委管理的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市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省委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税收征管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组织审计省地税系统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负责审计省直教科文卫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农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专项资金,负责审计省政府与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有关的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负责对省政府投资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省政府与经贸有关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六)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有关的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七)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依法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八)电子数据审计处。
  负责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日常汇集、管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疑点,确定审计核查重点,组织对省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联网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
  (略)
  四、其他事项
  (一)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辖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省辖市党委加强对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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