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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2
实施时间: 2015-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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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广泛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打好新时期扶贫攻坚战,推进全省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实现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全社会广泛参与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精准扶贫的原则。健全组织动员机制,积极搭建社会各界参与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尊重帮扶双方意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提高动员和配置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让扶贫资源切实惠及到困难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结合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的意见》(全联发[2013〕12号)要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参与扶贫开发,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吸纳就业、捐资助学,逐步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贫困地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参与扶贫开发,开展爱心互助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建立协作顺畅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机制。
  (三)广泛动员个人扶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开展丰富多样的到农村贫困地区体验生活、走访慰问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
  (四)切实加强定点扶贫。进一步发挥定点扶贫优势,多渠道动员帮扶资源,创新帮扶形式,帮助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省定点扶贫单位由帮扶所在乡镇,逐步扩展到所在县,帮扶重心要下移到县到村。逐步完善选派优秀年轻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积极动员派出单位党员干部与所帮扶贫困村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实现全省每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五)深化省内对口帮扶。继续抓好沈阳、大连、鞍山市对口帮扶阜新、朝阳、铁岭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结对帮扶,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协作、社会参与、人才交流、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化扶贫协作,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党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实现发展共赢。
  (六)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社会扶贫志愿者队伍,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贫困地区志愿者服务网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扶贫志愿者开展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
  (七)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光彩事业”“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包裹”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大力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培育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学生(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开展“结对认亲、爱心帮扶”、扶贫募捐、访贫慰问等扶贫系列活动。
  (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政府部门择优确定扶贫项目和具体实施机构,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
  (九)建立扶贫信息服务平台。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为社会扶贫提供需求信息,协调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利用率。充分利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倡导有爱心、愿奉献、乐扶贫的社会力量在平台中自主选择、自愿结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各项任务的落实。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按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支持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扶贫挂职干部、驻村帮扶干部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社会服务统计监测评估机制,实施社会扶贫第三方监测评估。完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
  (三)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
  (四)建立激励机制。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社会扶贫表彰大会。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社会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给予项目冠名权等激励措施。
  (五)营造良好氛围。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开展扶贫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国家“10·17”扶贫日等契机,广泛宣传社会扶贫先进事迹、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倡导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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