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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2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5
实施时间: 201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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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5日
  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审批。
  2.取消省市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审批。
  3.取消省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审核。
  4.取消省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5.取消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6.取消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7.取消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8.取消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改为一般行政管理)。
  9.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10.取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11.取消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12.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13.取消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14.取消办理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
  15.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
  16.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1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至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会计从业资格审批(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下放至沈阳市财政局。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关注与财政密切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变动情况,增强财政经济预测的前瞻性,提高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深度。
  2.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逐步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完善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3.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市、县政府,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省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6.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7.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化流程,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省与市、县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省彩票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全省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拔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三)制定全省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调研、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研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实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监督全省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预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省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省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财政相关工作。
  (四)税政处。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监督全省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承担财政部要求省级承担关税的相关业务并提出关税政策和税则方案调整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五)国库处。
  拟订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省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组织还款。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省级应对工作,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七)非税收入管理处。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批非税收入项目并组织省本级非税收入征管,管理财政票据,监管住房资金,研究拟订全省彩票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工作,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九)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党派、群团以及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党政机关政务活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及体彩公益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改、交通、国土、环保、住建、地勘、测绘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经济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承担基本建设、交通、国土、环保、住建、沈阳经济区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医疗卫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拟订全省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企业处。
  承担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能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报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工业和信息、科技、对口支援、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流通处。
  承担服务业、外经贸、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服务业、外经贸、粮食流通、供销、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六)债务金融处。
  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举借规划,承担全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本级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按规定开展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会计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省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按规定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八)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局对外称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关于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四)关于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
  (五)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监督;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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