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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社[2008]14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失效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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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为进一步促进城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城区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为开展城区社区卫生工作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流动人口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补助(有关补助标准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下同)。
  (二)上级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补助我市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项目的专项补助经费。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及机构给予的扶持和捐赠。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主要指按常住人口人均20元、流动人口人均7。5元安排的部分。专项用于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开展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社区诊断、卫生信息管理、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和残疾人康复、重点疾病社区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项目及完成卫生行政等部门下达的其它公共卫生任务所需支出。
  (二)城区社区卫生其它专项经费:指除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外的部分。根据市政府计划安排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的需要,专项用于城区社区卫生基本建设、房屋租赁修缮、设备配置、信息管理、人员培训、惠民门诊优惠等项目的经费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于当年年末按政策规定要求,向市卫生局提出下年度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填报《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申报材料。
  1。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其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按每人每年20元,流动人口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申报下年度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
  2。城区社区卫生其它专项经费:根据市政府计划安排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的需要,结合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其基本建设、房屋租赁修缮、设备配置、信息管理、人员培训、惠民门诊优惠等项目实际需要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定初步方案,申报下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卫生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方案,结合市政府对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全面审核评价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卫生局编制的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核拨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市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要求,填写拨款申请单,向市卫生局申请拨款。
  (一)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分二期核拨,4月份预拨50%;次年1月份,按丽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年丽水市直城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丽卫[2007]310号)规定,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拨上年经费。
  (二)城区社区卫生其它专项经费: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区社区其他专项年度使用方案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为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等相关要求,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奖惩。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应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截留、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将扣减当年预算拨款或次年预算指标,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丽财法[2012]255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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