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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5]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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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我局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我市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本次检查以“统一标准、依法处理”为基本原则,由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针对我市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逐步形成我市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统一标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部的细化检查内容、检查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检查工作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依法处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将进行梳理和归类,统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口径和尺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发布处理结果公告,并上报财政部,建立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机制,实现全国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促进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执行。
  二、检查目的
  推动我市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我市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三、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将我市现有40家社会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2)全部纳入此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五、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
  六、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市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4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至5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0日前,各检查工作组完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我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6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我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市财政部门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意见,8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我市处理处罚结果。
  七、工作要求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检查过程中,要对照文件和材料认真进行自查,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确保我市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检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2.被查代理机构名单
  2015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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