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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府[2015]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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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政府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市政府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地方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该规范的严格规范,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行单列管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一律取消;对国家和省设定的,各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编办,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调整和规范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取消、下放或者保留的意见报市编办,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安排
  (一) 2015年3月31日前,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不涉及的单位作为第一批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设定层级的不同分别进行梳理,提出取消、调整、规范等意见,形成本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清单,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编办。
  (二) 2015年5月31日前,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市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审核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清单,形成市级清理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 本轮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作为第二批单位,在“三定”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按要求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设定层级的不同分别进行梳理,提出取消、调整、规范等意见,形成本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清单,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编办。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市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审核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清单,形成市级清理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 2015年6月30日前,市编办将清理情况报省编办。
  五、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主要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目的、有组织、有步骤的部署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市编办负责加强对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指导。
  (二) 全面、真实、准确的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事求是的填报相关表格,不得漏报或者故意隐瞒,不得将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拆或者合并填报,清理工作要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将“例外调整”控制在最小范围。清理工作要与国务院、省的清理工作相衔接,根据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三) 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编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各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市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法制办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做好相关立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待市级清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并于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同时将清理情况报市编办。市编办、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指导,市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到位。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启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各单位要在2015年3月2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联络员名单(1名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报市编办(详见附件4)。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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