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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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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确保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成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二、预审价申请人应是适用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管理的企业。
  三、申请人申请进行预审价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口货物为应税商品;
  (二)进口货物为非公式定价商品;
  (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已确定并已装运;
  (四)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相关贸易单证;
  (五)进口货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价格资料不足,或可能存在海关审价疑难问题的;
  (六)进口货物未向其他海关提交价格预审核申请;
  (七)进口货物未在其他海关取得在有效期内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四、海关可结合本关区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公布本关区适用和不适用预审价管理的商品名单。
  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口符合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商品时,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至少15 个工作日,书面向成都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海关价格预审核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正本或复印件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反映成交价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多页资料还应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七、海关收到申请人预审价申请后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后将申请退还申请人,对受理的预审价申请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作出预审价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八、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将在审核结束后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
  《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人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
  《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 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 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九、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将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按照正常报关程序进口。
  十、海关在进行预审价的过程中,认为申请人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
  十一、海关在预审价期间或申请人在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有关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申请人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
  十二、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时所提交的进口货物合同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向海关价格预审核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十三、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涉及的货物最终未发生实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海关价格预审核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撤销原预审价结论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申请人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价决定书》即行自动失效:
  (一)海关作出预审价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事实和条件已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程序对海关已作出的预审价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三)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已作出的预审价决定有误的;
  (四)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
  (五)《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
  (六)导致《预审价决定书》不再适用的其他情形。
  十六、经预审价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申请人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的编号,并向货物实际进口地现场海关递交《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七、成都海关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在区域一体化范围内涉及海关有效。
  如拟进口货物已在其他海关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申请人应在货物正式申报进口5个工作日之前到海关价格预审核部门提交相关《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十八、海关为审查预审价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权对申请预审价的申请人及预审价货物进行价格核查。
  海关进行价格核查时,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运营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十九、因申请人未完整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而导致预审价进口货物漏缴相关进口环节税的,海关有权对已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追补征相应税款。
  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预审价申请:
  (一)海关已做出预审价决定,但申请人在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实际进口货物且未及时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三次及以上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预审价一次及以上的。
  二十一、申请人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以上,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2.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3.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
  成都海关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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