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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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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管理,便利合法进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和各项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成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的原产地预确定,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口前,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书面申请,海关对有关货物的原产地预先进行确定的活动。
  二、成都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海关原产地预确定部门)负责受理本关区的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三、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口3个月前向海关原产地预确定部门提出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申请人已就同一厂商使用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对该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
  四、申请人提出原产地预确定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向海关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等;
  (二)申请原产地预确定的目的。对于原产地预确定适用于优惠贸易还是非优惠贸易,以及所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予以注明;
  (三)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等),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产品说明书、货物成分说明等资料;
  (四)货物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或者发票等商业文件;
  (五)货物制造或者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情况;
  (六)货物生产企业的名称、加工地点、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和加工增值等情况;
  (七)货物生产国或者出口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货物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出具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认为可说明货物原产地的其他资料;
  (九)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多页资料还应加盖骑缝章。
  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六、海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申请资料的,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逾期没有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在海关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撤回其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七、海关自受理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之日起150天(自然日)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进口货物预确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确定决定书》,见附件2)。
  《预确定决定书》自制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仅对申请人或者《预确定决定书》中指明的货物进口人所进口的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的进口货物适用。
  八、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实际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凭《预确定决定书》向海关申报,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确定决定书》编号。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并予以审验。
  货物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进口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并且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
  九、对于在原产地预确定审核期间或申请人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原产地预确定部门。海关停止对申请人原产地预确定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原产地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十、经海关审核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原产地预确定不符合原产地预确定有关规定或者原产地不能确定的,海关原产地预确定部门出具《进口货物原产地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十一、在海关原产地预确定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原产地预确定结论后,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二、如申请人已在其他关区就同一厂商使用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向其他海关提交了《申请书》并已作出《预确定决定书》的,申请人应在正式申报的5个工作日之前到成都海关海关原产地预确定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即行自动失效:
  (一)海关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已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程序对海关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三)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已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四)《预确定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
  (五)导致《预确定决定书》不再适用的其他情形。
  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所述情况而失效的,对依据原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十四、申请人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以上,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
  2.进口货物预确定决定书
  3.进口货物原产地预审核告知书
  成都海关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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