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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9
实施时间: 2015-4-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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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组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二、2015年发行的第一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为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为109亿元,其中3年期债券21.8亿元(占20%),5年期债券32.7亿元(占30%),7年期债券32.7亿元(占30%),10年期债券21.8亿元(占20%)。
  三、申请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尊重意愿、优先承销、控制风险”的原则,根据各机构的申请,按照《2015年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承销团成员,按照《2015年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评价方法》(见附件1)确定主承销商。
  五、本次组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数量不超过20家,负责承销2015-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
  六、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数量少于本次承销团组建数量时,全部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数量多于本次承销团组建数量时,采用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七、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报送《2015年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附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于2015年4月14日前寄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八、联系方式
  收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邮 编:830002
  联系人:肖蕊 魏来
  电 话:0991-2359189 、 0991-2359188
  邮 箱:xjcztgkc@
  传 真:0991-2359187
  附件:1.《2015年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评价方法》
  2.《2015年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3.《2015-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9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评价方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总体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实力雄厚、优先承销、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综合评分得分顺序确定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
  二、评分体系
  总分为100分,标的设置分为 “意愿承销额度指标、机构实力指标、债券承销经验指标、债市能力指标、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建设情况”五部分。
  (一)意愿承销额度指标(10分):
  主要反映申请人参与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意愿承销额度。根据申请机构填报的 “意愿承销额度”进行排名,最高值得1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
  (二)机构实力(40分)主要反映法人机构偿债能力和净资本状况。偿债能力反映的指标是2014年不良贷款率和2014年拨备覆盖率;净资本状况指标包括2014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和2014年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每项指标最高得1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
  (三)债券承销经验(20分)
  1.是否是201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甲类得3分、乙类得2分,否不得分
  2.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是得2分;否不得分
  3.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是得2分;否不得分
  4.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商:是得2分;否不得分
  5.2014年是否参与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工作:是得1分;否不得分
  6.2014年几次作为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主承销商:有多少次得多少分,10分封顶。
  (四)债市能力(20分)
  1.2014年国债承销量(5分),反映各机构承销国债的能力。
  2.列2014年国债承销综合排名(5分),反映财政部对各机构承销国债业务的综合实力的评价情况。
  3.2014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5分),反映各机构承销能力情况。
  4.2014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5分)反映各机构承销能力情况。
  (五)支持新疆经济建设情况(10分):反映金融机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主要指标包括是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末贷存比。
  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2分),体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机构发展的支持。设分支机构的得2分,未设不得分。
  2.金融机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末贷存比(8分),反映各机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建设的支持程度。
  三、主承销商的确定
  依据各申请人得分排名,确定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取消报名资格或承销团成员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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