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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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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关区内实行“多点报关,申报地放行”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模式描述
  关区内“多点报关、申报地放行”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驻邮局办事处以外的任一现场海关申报,并在申报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口岸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为其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二、应用范围
  (一)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信用企业(含一般信用企业)以上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申报单位适用。
  收发货人未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以经营单位及申报单位的海关信用等级为准。
  (二)驻邮局办事处暂时维持现有职责,不作为申报地海关承接其它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其他现场不能作为申报地海关承接邮运、快件报关业务。
  (三)实现出口运抵报告和进口理货信息(到港信息)电子数据传输,实现与海关联网并能够接收海关电子放行指令的口岸海关监管场所适用。
  (四)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口岸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
  “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形式报关货物不适用。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采用“多点报关”通关模式时,无需办理申请手续,但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多点报关,申报地放行”字样。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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