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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16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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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后,针对部门和单位反映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如乘坐随行的车辆用于出差期间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市内交通工具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如接待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要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交通工具运行支出。
  三、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或住宿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就餐问题。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要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就餐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就餐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就餐费用支出。
  如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据,超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是否需要入住定点饭店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是否入住定点饭店不做统一要求。自2015年起,财政部门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五、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经单位批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七、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可按照规定等级或规定等级以下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对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以及其他下调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情况,对出差人员不予以额外补助。
  八、出差人员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而改乘软卧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如需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九、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补助问题
  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哈尔滨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不宜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十、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费用报销问题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往返于驻地和机场之间的交通费用报销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往返于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应在按规定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十二、出差期间在机场、车站发生的托运等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批准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十三、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城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出差天数,超过1天的按往返各1天计算出差天数。
  十四、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问题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五、其他规定
  (一)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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