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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管理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23
实施时间: 2015-3-23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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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201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工作,将认真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厅党组工作部署,围绕服务经济建设主题和提升服务质量主线,坚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行业转型升级服务的思路,着力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认清形势,延伸行业链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事务所的风险导向意识、内部治理机制和质量控制建设,持续推动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开展,努力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全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引导事务所加快转方式调结构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部署。一是引导事务所把握行业发展面临的有利形势和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宽投资准入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新《预算法》实施、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应用推广以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拟建立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协同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等,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战略指引、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要引导事务所转变观念、挖掘潜力,增强在政策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现和捕捉机遇的能力,从传统执业领域萎缩的困境中走出来。二是推动事务所转变服务方式。推动事务所主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由传统服务领域向管理咨询、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经济责任审计等领域延伸,深化专项领域服务,实施多元化发展。引导小型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社区事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咨询服务领域。支持事务所为国企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经济鉴证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专项审计业务。三是引导事务所合理布局。支持事务所做大做强,鼓励事务所优化组合、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支持事务所依法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进一步健全透明高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引导事务所把握我省经济发展的路径走向,鼓励有能力的事务所根据我省“五大规划”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延伸行业链条,形成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新格局。四是关注新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财政部会计司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把修改财政部令第24号作为健全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体系的重中之重。要密切跟踪,适时启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按要求引导实施《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审计指引》(会协[2014]77号)。关注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制定,把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公告、实务公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指导意见与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了解内部控制”部分有效衔接,力争事务所执业标准符合新要求。
  二、加强事务所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
  一是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审批职能。坚持职权法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等文件规定为指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审批,同时研究做好审批事项保留或取消后的后续监管。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批(备案)程序流程。做好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从设立审批环节入手,梳理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公布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流程图,实行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采取合伙人谈话、风险提示、签署承诺书等制度,严格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审查,严把行业“准入关”.三是组织做好年度报备工作。按照财政部规范和简化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要求,精简报备信息、减少报备种类。利用“财政会计行业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年度报备。通过报备及时了解事务所设立条件、依法执业、内部治理和业务收入等相关信息。四是配合做好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按照《省财政厅机关与事业单位聘用中介机构管理规程》的要求,配合做好事务所的资质审核把关,随机抽查执业质量,作为下年度调整中介机构预选库的重要依据。五是注重协调联动监管。组织各市县财政局抓好行业管理工作的推进落实,形成监管合力。联系工商管理部门,依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商总局令第68号)等规定,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事务所,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告,严格行政监管。
  三、扎实开展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令第24号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抬高新一轮“五年轮查一遍”开局之年的工作起点,严格检查、严格处罚。一是明确检查方向。在事务所的选择上,进一步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分别选择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事务所。进一步探索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以及2014年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较大规模事务所。二是规范检查内容。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继续突出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以及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突出实质性程序审计时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按新准则修订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和审计工作底稿模板。三是创新检查方式。在市县财政局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指导和处理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注会处单一检查、联系监督检查局双向延伸检查、联合省注协处罚与惩戒结果信息共享等方法,提升检查质量和成果利用。四是量化考评检查指标。对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主管会计等相关人员是否到达检查现场、是否按要求提供规范的报表凭证、审计工作底稿的提供以及审计业务档案的管理等进行量化打分,结果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告。五是加大查处力度。从严执行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坚持“一报双责”,对问题审计报告处理既追究事务所的责任、也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严肃查处内部治理混乱、执业质量低下、职业道德缺失、弄虚作假的事务所。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相应处罚。
  四、继续推进非营利组织审计
  按照财政部关于探索建立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总体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对医院及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的要求,深入引导并推动工作开展。一是认真总结推进实施情况。开展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对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及时解决在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二是强化审计报告的使用。协调省厅有关业务处,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及非营利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充分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编制部门预算和批复部门决算工作中,有效利用经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信息。以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政府购买注师行业服务的相关部署。三是推进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加强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第七十条:“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要强化制度的执行落实。四是提高审计质量。《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校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进行规范。各事务所应结合已印发的医院审计指引、基金会审计指引进一步保证规范执业。在组织非营利组织审计中引入财政部关于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实务,通过高端的有价值的财务报表审计、专业论证或经济鉴证服务,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业务工作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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