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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5]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3-3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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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5]13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原则和依据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掌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重点查找代理机构在政策执行、操作执行、内控制度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二)检查原则。此次检查应遵循“上下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将按财政部制定的指标检查体系,按照统一时间、标准和尺度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上下联运将充分统筹协调,以防止重复检查和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分级分工,针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办法,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10.《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1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3.《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
  17.《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4号);
  1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桂财采 [2010]53号);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
  2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桂财采[2014]5号);
  21.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和2014年度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等71家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都应进行自查,并于2015年4月17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报送机构总体和自查情况报告以及检查自查的相关表格。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查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后选择22家代理机构开展现场重点检查,进点检查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机构发进点检查通知,现场检查主要核查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查2014年度代理活动的依法合规性,一般每家代理机构检查不少于5个以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时视检查进行延申检查。
  自治区本级将与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3个市,每个市选取4家代理机构开展上下联动检查。接受联合检查的代理机构,将同时开展自治区本级项目和市级项目的监督检查,避免多级重复检查;属自治区本级的项目,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报财政厅;属市级的项目,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报市财政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管理基本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十个方面内容。对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从2015年3月开始,到2015年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3月30日-4月15日):政府采购代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财政部下发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2),对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和2014年度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撰写总体和自查情况报告,如实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3)、《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自治区本级项目情况自查表》(附件4),将机构书面总体和自查情况报告以及检查自查的相关表格于4月17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gxzfcgc@)。
  (二)书面审查阶段(4月16日-4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检查组对各代理机构提供的自查情况,统计、分析代理机构的基本状况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三个检查组,根据书面检查情况选取22家代理机构进行点进现场检查,对进点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附件5)。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可视检查情况增加检查项目的数量。
  (四)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30日):检查组就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组书面检查报告,反馈现场检查的代理机构。财政厅形成本次检查总报告,与各市检查报告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五)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8月14日):自治区财政厅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处理和处罚决定。自治区本级与各市汇总后,将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部。
  五、检查工作要求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撰写和及时上报本机构总体自查情况汇报和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对自查情况的核实和现场检查工作。请各代理机构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发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邮箱:gxzfcgc@.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或计划。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5336893、5331810)。
  附件:
  1.广西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名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3.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自治区本级项目情况自查表
  4.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及说明
  5.检查通知书(格式)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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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ls    
附件3.doc    
附件4.xls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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