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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5]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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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将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一次采购单个品牌汽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区内产单个品牌汽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即采购人在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范围内,在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协商,按商定后的价格直接向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有效期限。
  本期车辆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与车辆协议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
  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查阅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行。采购人根据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有关规定先办理定编手续,按定编审批情况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在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范围内,在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协商,按商定后的价格直接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财政厅备案。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定点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向财政厅书面反映。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地点供货的,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的;
  2.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
  4. 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
  5. 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未按要求及时定期更新产品价格信息,或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6.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汽车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7.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以交货期不能满足要求为由提高供货价格的。
  8.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9.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
  (二)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反映。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预算单位贯彻执行,并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车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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