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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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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宣布上述措施将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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