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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转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9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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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统一思想、因地制宜、积极作为、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争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建立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强化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推动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各级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法人企业和机构目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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