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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5]9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5-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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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同时废止。取消收费年审后,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证,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时限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将对各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对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和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收费政策,不断规范收费行为。2016年4月底前,各单位须将本系统、本部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统一收缴,交同级价格部门清点登记后由价格部门销毁。
  三、建立收费信息动态监管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本系统实施收费的单位名称、法人、办公地点等变动情况报告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对不按期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的,价格部门将以信息简报形式报同级政府并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将依据《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津政令〔1998〕124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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