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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5]25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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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
  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后,我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70元。
  (二)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4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07元,车用压缩天然气(G)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77元。
  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二、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4月1日24时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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