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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4]10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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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3岁以下幼儿提供计时性保教服务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收费标准对接受服务幼儿收取保教费(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分别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其中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省、市示范幼儿园,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部队幼儿园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监测制度,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市内四区的省、市示范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原则上,经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全日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教服务时间为每日7时至17时30分。城区幼儿园在日常情况下,每天组织幼儿集中离园时间不得早于16时30分,幼儿园应做好未离园幼儿的活动组织和看护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可向新入园的幼儿预收一个月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待幼儿退园时凭据返还家长。若家长所持凭据丢失,幼儿园可要求家长出据签收证明后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按照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免(减)收保教费。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时的约定收费;无约定的,按照原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新入园幼儿,按照幼儿可在园天数情况收取费用:当月在园天数不足3天(含3天)的,按具体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当月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退园时,自家长正式通知幼儿园当日(含当日)起,幼儿当月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装修改造、违规关停、疾病防控等园方原因,以及幼儿住院期间,导致幼儿无法正常出勤的,幼儿园需免收幼儿相应天数的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个人原因,导致幼儿缺勤的,如不退园,幼儿园应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与家长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保教费、住宿费日计费标准按照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时,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日据实收取。对收取的伙食费,幼儿园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伙食费要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营利,并按月向家长公开收支账目。幼儿园工作人员与幼儿膳食要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公示内容包括:办园性质、办园级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其中,城区和农村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投入应分别占当年幼儿园总收入的70%和80%左右,确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政府当年规定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建立按岗按职按绩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审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或年审所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后30日实施。原《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退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教〔2002〕148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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