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审批[2014]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2-17
实施时间: 2014-2-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9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有关精神,现制定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1.复印病历资料,每页0.50元;
  2.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3.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历资料),每人份30元。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免收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沈阳市物价局
  2014年2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 豫财综[2001]38 2001/8/10
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4/7/29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2012/1/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 云发改收费[200 2004/11/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 2001/10/1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发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6/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 桂国税函[2010] 2010/7/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 湘财综[2015]43 2016/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4/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 鲁价费发[2000] 20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