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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12
实施时间: 2014-8-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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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和秩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和原研究生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培养成本拟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辽价函[2013]172号文件规定的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高校对通过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组织复试时,不得收取复试费(含面试、笔试、考核、测试等)。
  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现行普通高校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四、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省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可按年收取,也可双方协议一次性收取。如发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六、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高等学校可在以上时限内自行确定修业年限,并须在当年招生简章上公示,公示后不得变更。收费年限不得长于学校确定的修业年限,超出修业年限未能按期毕业(结业)、且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不得继续收取学费。
  七、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2006]76号)规定,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八、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其研究生收费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项目与公办高等学校相同。学费标准按《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7]89号)规定,按培养成本确定;住宿费、服务性和代收费标准按已批复的本校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退费政策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我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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