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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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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函》(辽卫函字[2013]57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辽宁省医学会和各市医学会接受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申请,对存在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进行技术鉴定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例。
  三、因接种同批次疫苗,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出现多人或群发性异常反应时,应并案鉴定,按一例收取鉴定费。如受种方出现特殊临床表现,可以申请另案鉴定。
  四、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五、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专业类别、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因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六、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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