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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2012]5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7-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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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办[2012]31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2]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对象主要包括: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廉政道德教育,及其它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为加强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适当补充的相关业务内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需求和任务,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足额安排培训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直接组织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各级财政部门、相关单位或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方面。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培训场地租用费用、培训宣传费用;培训资料、培训教材、培训证书制作费用;培训教学耗材费用及其他用于培训方面的支出。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计划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培训计划人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安排落实培训经费匹配数额,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培训经费,增加培训人数,扩大培训规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培训机构名称、计划培训人数、培训组织方式、培训保障措施、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培训经费情况、省级财政培训补助资金申请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县财政部门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全省年度培训计划,研究落实培训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培训计划拟定培训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级培训补助资金每年拨付两次。第一次6月底前拨付,第二次12月底前拨付。
  第四章 培训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
  第十五条 培训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工作结束一周内,及时按照财政部要求,把培训人员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录入《财政部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管理系统》,最迟在12月底前必须录入完毕。同时将培训工作总结、本级培训经费匹配证明、培训经费使用情况于培训工作结束一周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已确定的各地的计划培训人数、经费匹配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结合上次经费拨付数额,进行结算,确定第二次经费拨付数额。对培训工作开展好的,超额完成省里培训计划人数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完成培训任务和培训人员没有录入管理系统的将减少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已经纳入全省会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对未完成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匹配培训经费、未及时录入培训人员档案信息的,取消年终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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