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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4]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18
实施时间: 2014-6-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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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辽统函[2014]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以下标准执行: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2科(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和中级资格考试2科(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本复函发布后,你局及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规程等进行公示,做到量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复函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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