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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部分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4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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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研究生培养机构: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详见附表)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本硕博或硕博连读,在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的,按老生老办法确定。
  三、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并按规定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研究生学费标准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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