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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5]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17
实施时间: 2015-3-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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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根据48号文要求,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处理处罚阶段5个阶段。
  1.自查阶段(3月9日-3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并按照检查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代理情况表》、自查报告应于3月31日前报送市或区(县)财政局。
  2.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
  检查工作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
  5.处理处罚阶段(6月21日-7月31日)
  市或区(县)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工作要求
  1.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2.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3.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骆正英季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3、20138
  附件:1.被检查单位名单;
  2.《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3.检查指标体系、检查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被检查单位名单.xls    
附件2:《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xls    
附件3:检查指标体系.doc    
附件4: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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