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5]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计委: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查阅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辽卫函[2014]467号)收悉。经研究,并依据保本微利原则,同意将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由每页0.50元降为0.40元,其它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复制CT、MRI病例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制作微缩病例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规定前,应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201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3]113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3月9日。
  2015年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0 2007/10/1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 津价费[2000]30 2000/6/9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机 大发改收费字[2 2005/3/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 宁价费发[2007] 2007/8/1
关于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6] 2006/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 京地税票[2003] 2003/4/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机场控制区 鲁财综[2007]37 2007/6/1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山东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复 鲁财综[2006]1号 2006/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通 皖地税函[2000] 2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