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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5]2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3
实施时间: 2015-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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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路政发[2014]4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我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13]129号)规定执行。
  请收费单位按照辽价发[2015]6号文件规定,每年5月底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1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13]129号)有效期延至2015年3月9日。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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