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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香港维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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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维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8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8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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