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香港何祐康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5]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5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何祐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