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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救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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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原标准 增加额 调整后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 城镇 930 100 1030
农村 810 220
三胞胎 930 100
社会孤老残幼
司法老残
散居归侨 城镇 1170 140 1310
农村 1020 290
宽释人员 城镇 1170 140
农村 1020 290
因公致残知青 1170 140
纠错人员
港台回归人员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2170 250 2420
农村 1810 610
特释托派人员 2870 33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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