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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救[2015]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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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0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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