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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6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18
实施时间: 2014-8-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4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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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便于企业和执收单位准确掌握和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通知》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降低现行部分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现行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是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2〕26号)中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1)降低现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计量检定项目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实施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黑价联〔2012〕2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收取。
  (2)降低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ZY-53-899)收费标准。对检定场所为现场的,收费由1000元/批次降为500元/批次。
  (3)降低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将L-178-416至L-184-422等5项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分别下调20%。下调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4)降低电子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平均降低20%。降低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5)降低电子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二、《通知》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降低现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中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平均降低10%”。现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是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86号)中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降低后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
  三、《通知》附件第“六”条第“(二)”款“降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中评估部分收费标准”。现行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是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14号)中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1)监测评估方案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15%收取,调整为按10%收取。
  (2)监测评估报告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25%收取,调整为按15%收取。
  四、《通知》附件第“六”条第“(三)”款“降低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是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84号)中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将其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
  附件:1.降低后的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降低后的电子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3.降低后的电子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4.降低后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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