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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明传[2014]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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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森工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石油昆仑车用气公司、哈尔滨天辰燃气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车用气公司、大庆市燃气总公司、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肇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020元提高到2420元,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非居民用增量天然气和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均不作调整。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黑龙江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和调整指导意见》(黑价经〔2013〕189号)有关规定,并按照存量气调后进价、增量气进价及存量气、增量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其中,非居民存量气数量按2012年实际购进量计算;非居民增量气数量为2013年实际非居民增量气数量与2014年预计非居民增量气数量之和,2014年预计非居民增量气数量可按2013年实际非居民增量气数量计算。未实行工商用气同价的,此次应归并实行工商用气同价。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现行当地车用天然气价格形成时的存、增量比例核定本次车用天然气调价幅度。对车用天然气价格偏低的城市,可在出租车价格承受范围内以及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当地车用天然气价格。
  四、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LNG、G(母站、子站和标准站)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配气价格偏高的应重新、从严核定。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合理安排销售价格。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制定的各类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并执行。各地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一旦出现重大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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