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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7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7
实施时间: 2014-8-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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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要求,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
  (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各高等学校可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等因素在上述标准内自行确定本学校各专业研究生具体学费标准。
  (二)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研究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其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具体学分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费。省属各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3000元。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5000元;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2000元。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2000元;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每生全过程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9000元。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二、研究生教育住宿费
  高等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4人间以内(含4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5人或6人间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元,7人或8人间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报名考试费
  高等学校研究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仍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变相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省委党校研究生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与我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费以及其他费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
  (一)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二)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三)高等学校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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