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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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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及做好取消和调整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衔接工作。现对我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取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附件)中的相应项目,同时调整《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中的相应项目(具体调整见附件)。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中“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和“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项目。
  各地对下放“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要求执行;对取消的“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和“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项目,要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明确办税流程,加强日常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地税系统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项目

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

1

设区市地税局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规定: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

年度房产税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困难减免

2

设区市地税局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明确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衔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规定: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

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困难减免

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

 

3

县级地税局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规定: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

年度房产税税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

 

4

县级地税局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明确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衔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规定: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

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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