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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盘活存量加快权责发生制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5]3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3-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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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加快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权责发生制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及以前年度权责发生制资金
  建设单位如有2014及以前年度已作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结余资金,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支出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进度,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届时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将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2015及以后年度权责发生制资金
  建设单位2015年新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年底时应按有关要求,作权责发生制核算,并应在下一年度年底前使用完毕。届时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将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015以后年度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未实行权责发生制处理的基建结转结余资金,按《通知》规定,也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届时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将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相关要求
  各省直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基建资金支出范围,履行支付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备案制度,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同时,注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的对接,按照工程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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