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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4]3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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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调整。请各地政府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
  三、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同时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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