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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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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房产交易环节收费行为,降低房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及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规定,现就我省住房交易手续费(含非住房,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各地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收取。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转让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1.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4%计收,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0.8%计收;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税的交易行为)的0.8%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0.8%计收;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5%计收。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四)房屋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租赁手续费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次性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租赁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如租赁双方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也可由一方承担租赁手续费。
  四、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住房交易手续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执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七、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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